精神病院建设规模以及项目构成
考虑到精神专科医院的特殊性和现状,规模不宜过大,因此本标准将500个床位作为上限,原则上不鼓励建太大规模的精神病院,规模过小则不能形成规模效应,管理、运行成本相对较大,因此将70床位作为下限,本建设标准根据精神专科医院病床数量的多少,将其建设为规模划分为70-199窗、200-499床位以及500-500以上三种类型,在实际工作中,如有床位规模小于70床的精神病院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本条规定了确定精神病专科医院床位规模的原则,根据卫生部2006年对全国精神卫生资源配置研究,满足患者有重性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需要的床位规模,全国精神病科病床每万人设置1.48张,本条阐明了精神专科医院房屋建筑的功能构成,即精神病院的全部业务用房由急诊部、门诊部、住院部、医科技室、工娱疗室、保障系统、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八部分功能用房组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