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疗用品卫生标准
4.2.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、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、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。
4.2.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
细菌菌落总数应≤20cfu/g或100cm2;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。 4.2.3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
细菌菌落总数应≤200cfu/g或100cm2;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。 4.3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.3.1 使用中消毒剂
细菌菌落总数应≤100cfu/mL;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。 4.3.2 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。
4.4 污物处理卫生标准
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,或是废弃的物品,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。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。在可疑污染情况下,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。 4.5 污水排放标准 按GB J48(试行)执行。 5 检查方法
5.1 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附录A执行。 6 有关规定
6.1 各级、各类医疗、保健、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,并应指定专门科室(部门)负责具体贯彻实施。
6.2 各级卫生监督、卫生防疫部门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》和《消毒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负责监督、监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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